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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來源于全民監(jiān)事?,作者梁 軍
2014年3月10日,我在《南方日報》發(fā)表了一篇評論文章,題目是:《發(fā)展混合所有制目的在于完善現代企業(y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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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統計了一下,在我公開發(fā)表的文章中,直接以“現代企業(yè)制度”為標題元素的,就有3篇。而標題上沒有體現,在內容方面涉及的,那就多了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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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介紹第一篇。標題已經清晰地表明我的觀點,混改的主要目的,在于完善國企的現代企業(y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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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新一輪國企改革,我最不放心,或者說最警惕的,就是發(fā)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問題。我認為,混改搞得不好,很可能成為堅持公有制主體地位的一個豁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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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后,所謂的市場派(見《市場派的底牌,我早就看到了——國企改革再評論之十八》),在理論上已不可能形成對堅持公有制主體地位正面攻擊的殺傷力,混改卻成為在實踐上推行漸進式私有化的可能。因為國資系統在這個問題上沒有清晰的底線,而國企領導人大都有可能對混改而來的個人持股有所期冀。因此,彼方集中火力于此,一旦突破,將成潰堤之勢,一瀉千里。于是,本人對混改這一主題的研究發(fā)聲最為密集,所持觀點最為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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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發(fā)表的3篇關于混改目的在于完善國企“現代企業(yè)制度”文章,都是在十八屆三中全會之后(2013年11月),頒布《國務院關于國有企業(yè)發(fā)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意見》文件之前(2015年9月)。之后,至今,本人的基本觀點并無動搖,反而日益堅定,并推出關于混改準確定義、對混改實施綜合評價等研究成果(在后續(xù)“再評論”文章中會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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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看來,可以十分自信地說:在混改這一理論與實踐領域,本人盡到了智庫學者的責任,即看早一步、看深一層、看遠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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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本人的研究觀點,與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講話精神,始終保持同頻、同調、同向。這是十分值得自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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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有一句俗語:“不以結婚為目的的談戀愛都是耍流氓”。可以套用這個概念來表達,即:“不以完善國企現代企業(yè)制度為目的的混改都是糊弄黨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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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里我解釋一下,為什么一定要與民資(或曰非國有資本)的混合才能算真混改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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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也曾聽聞,當與民資的混改遇到這樣或那樣的問題而逐漸陷于停滯時,國資系統內部有這樣一種說法,即不同出資人主體的國企之間相互參股,也算是混改的一種。我甚至看到某高層也在一個內部會議上提倡“我們自己先混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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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從現代企業(yè)制度“相互制衡、協調運轉”的公司治理機制成因來看,很容易理解。為什么不同出資人主體之間要“相互制衡”?因為誰都擔心缺乏制衡的一方損害自己的利益。那為什么民營資本更加青睞“相互制衡”?因為民營資本的完全私有屬性,真金白銀是自己掏出來的錢,哪有不上心進而不制衡之理?在單一出資人的國企,本該發(fā)揮相互制衡作用的董事會,其成員都來自上級任命,都不是自己掏的錢,發(fā)生損失或侵害行為,基本上與己無關。況且,國企沿用黨政機關的權力主導模式,一把手非常關鍵,某種情況下能決定班子成員的仕途和利益。于是,在做集體決策,在需要董事會成員(也即班子成員)發(fā)表個人獨立意見的時候,但凡正常的人,都會以董事長(黨委書記)的想法馬首是瞻,誰也不會拿自己的前程來挑戰(zhàn)權威。
那么,不同國資出資人主體組成的董事會呢?理論上會因各為其主而相互制衡。但是,從根子上說,畢竟依然不是自己的(老板的)錢。所謂發(fā)揮制衡作用,依然是一種行政職務行為。小事一樁倒還可以,真到撕破臉皮的份上,還是會有所顧忌。反正不都是國家的錢嘛!犯不著傷了和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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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里,我用了一個獨家的概念:職務行為。國企內部的紀檢部門、審計部門、監(jiān)事會等等,包括上級國資監(jiān)管部門外派的上述人員,為什么不能管束住內部的腐敗或錯誤決策?從根子上說,這些需要撕破臉皮做監(jiān)督的人,都是職務行為,都不是出于經濟人內在動力的自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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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國企引入民資(或國資進入民企),就是要借助于私人資本出資人出于對自身權益的安全和利益最大化追求,在混合所有制企業(yè)董事會、監(jiān)事會等決策、監(jiān)督層面,對國資出資人代表可能的懈怠、盲動、自利等非市場化行為,進行現場監(jiān)督、近身監(jiān)督、全程監(jiān)督,從而達到對國有股東有效制衡的效果,實現市場化的決策、監(jiān)督、激勵和約束,徹底改變國企市場化動力不足的問題。在這個層面上說,國資與民資混改,是搭私人資本監(jiān)管動力的便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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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這個觀點說出來,總讓人心里有點不舒服。但是,話必須說破。良藥苦口,來不得半點含糊,來不得肆意跑偏。吃透了中央精神,了解了其中的真意,具體該怎么混,怎么分配股權和董事會席位,大概就明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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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篇發(fā)表于“1+N”系列文件出臺之前的文章里,我提出了這樣的混改原則——建機制為重,混多少其次;選企業(yè)為重,選資本其次;看時機為重,看時間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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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再看看后來的中央文件里的“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蓋,不設時間表,成熟一個推進一個”,是不是具有異曲同工之妙?
原文在此
《發(fā)展混合所有制目的在于完善現代企業(yè)制度》
(《人民政協報》2013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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